时间:2020-05-06 来源:国能日新
在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则公告牵动着无数能源人的心声。据了解,从1980国家提出制定“能源法”,到2006年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启动起草《能源法》工作,再到如今发布的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经历了太多次更新、修订与论证。针对最新版征求意见稿,大家应关注哪些法规、标准、要求?能源立法的执行价值在哪?能源发展将何去何从?笔者作为一名能源人,认真学习,听取了很多专家、学者们对能源法的讲解,现整理一份解读笔记与大家共勉。
新《能源法》的前世今生
2006.01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并开始起草《能源法》
2007.12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发布
2008.01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2008.12 《能源法》送审稿提交原国务院法制办
2010.03 原国务院法制办举行专家论证会
2015 原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对送审稿修改完善
2017.06 国家能源局形成《能源法(送审稿)》
2020.04 新发《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4.10版《能源法》关注要点
法内法外 “看能源发展”
2021年即将迎来十四五开年,能源作为国家支柱型产业,牵动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变化,能源发展在整体国民经济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能源法》正是在这一市场发展现状下要树立的法律,专家呼吁“能源产业要高质量发展”,要有法可依,发展要有效才行。因此,专家建议我们应关注几个层面的发展问题,分别如下:
真知灼见 论调调
从以上新《能源法》的法律法规和专家学者们的建议、意见看,这则法律可带领中国能源产业快速转型,高效发展。虽然4.10版的《能源法》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是,对于我们能源人来说 ,这就是“宝典”。有了法律,有了依据,有了标准,有了要求,那么接下来就是落地实施。以能源上下游企业、能源消费者为主体,高质量发展能源产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相关工作。(供参考)
(一) 重点用能企业要做到节能守法。(依第59条)重点用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依法公布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要求其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利用效率和单位产品能耗等信息。
(二) 将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落实到消费者,开创了可再生能源的需求空间。能源消费企业或个人在选择完成可再生能源的配额时,可有多种方案,即购买绿证、去交易市场购买、自建电站等,完全开放的市场化机制,让能源服务企业在竞争市场下合理发展,让用户来决策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策略。
(三) 通过持续的信息交互和市场交易,实现新能源市场、电力日前市场、绿色证书市场的动态市场均衡。
(四) 提倡在能源产业上下游制定完善合理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的参与手段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
(五) 科学输送有效能源,合理利用特高压通道,提高特高压的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和损耗成本。
(六) 合理规划整体用能结构,综合考量三北地区,中东南部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问题,加大储能的开发与应用,可对储能实施分类管理,鼓励电网侧储能和投资性储能并齐建设,电网侧储能可执行输配电价制,投资性储能执行市场价格制。
(七) 能源开发与利用可充分考虑代际公平可持续、能源资源状况、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成本等因素,综合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八) 坚决、努力完成全球《巴黎协议》中国目标,203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20%,碳强度降低60%-65%。
注:以上专家解读信息来源“能明白”会客厅栏目